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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出口压缩机有新规定

   日期:2006-04-05     来源:现代冷暖信息网    作者:现代冷暖信息网    浏览:134    评论:0    
核心提示:   2006年2月23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质检总局、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公告,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,禁止进口和出
 
 2006年2月23日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质检总局、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公告,规定从2006年3月1日起,禁止进口和出口公告附件所列以全氯氟烃物质(简称CFCS)为制冷剂的工业、商业用压缩机;从2006年3月1日起,将公告附件所列压缩机列入《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》。在进口和出口以非CFCS为制冷剂的工业、商业用压缩机时,进口或出口经营者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产品为非CFCS为制冷剂的书面保证,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《出(入)境货物通关单》办理验放手续。这是中国政府为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义务,执行《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》和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》(伦敦修正案)而采取的措施。
    
     这次压缩机涉及有六个H.S编码商品:8414301400、8414301500、841581200、841582200、8418301000、8418401000。 在此提醒有关进出口经营者按公告规定执行,避免因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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